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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
公 告
2014年 第44號
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
為規(guī)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指導企業(yè)做好注冊申報工作,根據《醫(yī)療器械監(jiān)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和《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總局組織制定了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見附件1—5),現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醫(yī)療器械注冊證(體外診斷試劑)(格式)
2.中華人民共和國醫(yī)療器械注冊變更文件(體外診斷試劑)(格式)
3.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及說明
4.體外診斷試劑延續(xù)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及說明
5.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變更申報資料要求及說明
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
2014年9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
醫(yī)療器械注冊證(體外診斷試劑)
(格式)
注冊證編號:
注冊人名稱 | |
注冊人住所 | |
生產地址 | |
代理人名稱 | (進口體外診斷試劑適用) |
代理人住所 | (進口體外診斷試劑適用) |
產品名稱 | |
包裝規(guī)格 | |
主要組成成分 | |
預期用途 | |
附 件 | 產品技術要求、說明書 |
產品儲存條件及有效期 | |
其他內容 | |
備 注 |
審批部門: 批準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審批部門蓋章)
附件2
中華人民共和國
醫(yī)療器械注冊變更文件(體外診斷試劑)
(格式)
注冊證編號:
產品名稱 | |
變更內容 | “***(原注冊內容或項目)”變更為“***(變更后的內容)”。
|
備 注 | 本文件與“ ”注冊證共同使用。 |
審批部門: 批準日期: 年 月 日
(審批部門蓋章)
附件3
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及說明
第三類產品 | 第二類產品 | |
1.申請表 | ∨ | ∨ |
2.證明性文件 | ∨ | ∨ |
3.綜述資料 | ∨ | ∨ |
4.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資料 | ∨ | △ |
5.主要生產工藝及反應體系的研究資料 | ∨ | △ |
6.分析性能評估資料 | ∨ | ∨ |
7.陽性判斷值或參考區(qū)間確定資料 | ∨ | ∨ |
8.穩(wěn)定性研究資料 | ∨ | ∨ |
9.生產及自檢記錄 | ∨ | ∨ |
10.臨床評價資料 | ∨ | ∨ |
11.產品風險分析資料 | ∨ | ∨ |
12.產品技術要求 | ∨ | ∨ |
13.產品注冊檢驗報告 | ∨ | ∨ |
14.產品說明書 | ∨ | ∨ |
15.標簽樣稿 | ∨ | ∨ |
16.符合性聲明 | ∨ | ∨ |
注:申請人應當根據產品類別按照上表要求提交申報資料。
∨:必須提供的資料。
△:注冊申請時不需要提供,由申報單位保存,如技術審評需要時提供。
一、申請表
二、證明性文件
(一)境內申請人應當提交: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二)境外申請人應提交:
1.申請人注冊地或者生產地址所在國家(地區(qū))醫(yī)療器械主管部門出具的允許產品上市銷售的證明文件和可以合法生產申報產品的資格證明文件,如該證明文件中有產品類別描述,其類別應當覆蓋申報產品。
2.申請人注冊地或者生產地址所在國家(地區(qū))未將該產品作為醫(yī)療器械管理的,申請人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包括注冊地或者生產地址所在國家(地區(qū))準許該產品上市銷售的證明文件。
3.申請人符合注冊地或者生產地址所在國家(地區(qū))醫(y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要求或者通過其他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證明文件。
4.申請人在中國境內指定代理人的委托書、代理人承諾書及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或者機構登記證明副本復印件。
三、綜述資料
(一)產品預期用途。描述產品的預期用途,與預期用途相關的臨床適應癥背景情況,如臨床適應癥的發(fā)生率、易感人群等,相關的臨床或實驗室診斷方法等。
(二)產品描述。描述產品所采用的技術原理,主要原材料的來源及制備方法,主要生產工藝過程,質控品、校準品的制備方法及溯源(定值)情況。
(三)有關生物安全性方面說明。由于體外診斷試劑中的主要原材料可能是由各種動物、病原體、人源的組織和體液等生物材料經處理或者添加某些物質制備而成,人源性材料須對有關傳染病(HIV、HBV、HCV等)病原體檢測予以說明,并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其他動物源及微生物來源的材料,應當提供相應的說明文件,證明其在產品運輸、使用過程中對使用者和環(huán)境是安全的,并對上述原材料所采用的滅活等試驗方法予以說明。
(四)有關產品主要研究結果的總結和評價。
(五)其他。包括同類產品在國內外批準上市的情況。相關產品所采用的技術方法及臨床應用情況,申請注冊產品與國內外同類產品的異同等。對于新研制的體外診斷試劑產品,需要提供被測物與預期適用的臨床適應癥之間關系的文獻資料。
四、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資料
主要原材料研究資料包括主要反應成分、質控品、校準品等的選擇、制備及其質量標準的研究資料,質控品、校準品的定值試驗資料,校準品的溯源性文件等。
五、主要生產工藝及反應體系的研究資料
主要生產工藝包括:工作液的配制、分裝和凍干,固相載體的包被和組裝,顯色/發(fā)光系統(tǒng)等的描述及確定依據等,反應體系包括樣本采集及處理、樣本要求、樣本用量、試劑用量、反應條件、校準方法(如有)、質控方法等。
六、分析性能評估資料
(一)體外診斷試劑的分析性能評估主要包括精密度、準確度、靈敏度、特異性、線性范圍或測定范圍等項目。應當對多批產品進行性能評估,對結果進行統(tǒng)計分析,以有效地控制產品生產工藝及產品質量的穩(wěn)定。
如注冊申請中包括不同適用機型,需要提交在不同機型上進行上述項目評估的試驗資料及總結。
如注冊申請中包含不同的包裝規(guī)格,需要對不同包裝規(guī)格之間的差異進行分析或驗證。如不同的包裝規(guī)格產品間存在性能差異,需要提交采用每個包裝規(guī)格產品進行的上述項目評估的試驗資料及總結。如不同包裝規(guī)格之間不存在性能差異,需要提交包裝規(guī)格之間不存在性能差異的詳細說明,具體說明不同包裝規(guī)格之間的差別及可能產生的影響。
(二)校準品應當提交完整的溯源性文件。
(三)質控品應當提交在所有適用機型上進行的定值資料。
七、陽性判斷值或參考區(qū)間確定資料
應當詳細說明陽性判斷值或參考區(qū)間確定的方法或依據,說明確定陽性判斷值或者參考區(qū)間所采用的樣本來源,并提供陽性判斷值或參考區(qū)間確定的詳細試驗資料及總結。
校準品和質控品不需要提交陽性判斷值或參考區(qū)間確定資料。
八、穩(wěn)定性研究資料
包括至少三批樣品在實際儲存條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實時穩(wěn)定性研究資料,并應當充分考慮產品在儲存、運輸和使用過程中的不利條件,進行相應的穩(wěn)定性研究。應當詳細說明穩(wěn)定性研究方法的確定依據及具體試驗方法、過程。
九、生產及自檢記錄
提供連續(xù)三批產品生產及自檢記錄的復印件。
十、臨床評價資料
(一)臨床試驗。需要進行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申請人應當參考有關技術指導原則開展臨床試驗,并提供以下臨床試驗資料:
1.倫理委員會同意臨床試驗開展的書面意見。
2.臨床試驗方案:由各承擔臨床試驗的主要研究者簽名、臨床試驗機構蓋章、統(tǒng)計學負責人簽名及單位蓋章、申請人蓋章。
3.各臨床試驗機構的臨床試驗報告:各臨床試驗機構的試驗報告應由臨床試驗機構簽章;報告封面包括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的通用名稱、試驗開始日期、試驗完成日期、主要研究者(簽名)、試驗機構(蓋章)、統(tǒng)計學負責人簽名及單位(蓋章)、申請人(蓋章)、申請人的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報告日期、原始資料保存地點。
4.對所有臨床試驗結果的總結報告:總結報告由臨床試驗機構的牽頭單位或者申請人完成,封面內容與各臨床試驗機構的臨床試驗報告的封面內容相同。
5.臨床試驗報告附件:臨床試驗的詳細資料,包括臨床試驗中所采用的其他試驗方法或者其他診斷試劑產品的基本信息,如試驗方法、診斷試劑產品來源、產品說明書及注冊批準情況,臨床試驗中所有試驗數據(需由臨床試驗操作者、復核者簽字,臨床試驗機構蓋章),主要參考文獻,主要研究者簡歷,以及申請人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等。
(二)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發(fā)布的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目錄中的產品,應當提交相應的臨床評價資料。依據相應指導原則(如有),通過對涵蓋預期用途及干擾因素的臨床樣本的評估、綜合文獻資料、臨床經驗數據等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數據,對體外診斷試劑的臨床性能進行的評價資料,以及所使用臨床樣本的來源信息。
(三)進口產品還應當提交在境外完成的臨床試驗資料或境外臨床使用情況的總結報告。
(四)校準品、質控品不需要提供臨床試驗資料。
(五)本部分所稱臨床試驗機構蓋章是指臨床試驗機構公章。
十一、產品風險分析資料
對體外診斷試劑產品壽命周期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從預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錯誤、與安全性有關的特征、已知和可預見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以及對患者風險的估計進行風險分析、風險評價和相應的風險控制基礎上,形成風險管理報告。應當符合相關行業(yè)標準的要求。
十二、產品技術要求
申請人應當在原材料質量和生產工藝穩(wěn)定的前提下,根據申請人產品研制、前期臨床評價等結果,依據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及有關文獻,按照《醫(y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的有關要求,編寫產品技術要求,內容主要包含產品性能指標和檢驗方法。第三類產品技術要求中還應當以附錄形式明確主要原材料、生產工藝及半成品要求。
進口產品的產品技術要求應當包括英文版和中文版,英文版應當由申請人簽章,中文版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章。中文版產品技術要求一式兩份,并提交兩份產品技術要求文本完全一致的聲明。
十三、產品注冊檢驗報告
具有相應醫(yī)療器械檢驗資質的醫(y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的注冊檢驗報告和產品技術要求預評價意見。有國家標準品、參考品的產品,應當使用國家標準品、參考品進行注冊檢驗,并符合相關要求。
十四、產品說明書
對于境內產品,申請人應當按照《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的有關要求,并參考有關技術指導原則編寫產品說明書。
對于進口產品,申請人應當提交境外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認可的說明書原文及其中文譯本,由代理人按照《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的要求,并參考有關技術指導原則編寫在中國境內使用的產品說明書。
按照指導原則編寫的產品說明書應當提交一式兩份,并提交兩份產品說明書文本完全一致的聲明。
十五、標簽樣稿
應當符合《醫(y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
產品外包裝上的標簽必須包括產品通用名稱、申請人名稱、生產地址、產品批號、注意事項、儲存條件及有效期等。
對于體外診斷試劑產品中的各種組分如校準品、質控品、清洗液等,其標簽上必須標注該組分的中文名稱和批號。如同批號產品、不同批號的各種組分不能替換,則既要注明產品批號,也要注明各種組分的批號。
進口產品應當提交境外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認可的標簽及其中文譯本,并依據上述要求提交中文標簽樣稿。
十六、符合性聲明
(一)申請人聲明本產品符合《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和相關法規(guī)的要求;聲明本產品的類別符合《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和《體外診斷試劑分類子目錄》的要求;聲明本產品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并提供符合標準的清單。
(二)所提交資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境內產品由申請人出具,進口產品由申請人和代理人分別出具)。
十七、其他
進口產品注冊申報資料項目中的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項資料為申請人出具的資料。
附件4
體外診斷試劑延續(xù)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及說明
一、 申請表
二、證明性文件
境內注冊人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的副本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境外注冊人在中國指定代理人的委托書、代理人承諾書及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或者機構登記證明復印件。
注:進口醫(yī)療器械延續(xù)注冊時,不需要提供注冊人注冊地或者生產地址所在國家(地區(qū))批準產品上市銷售的證明文件。
三、關于產品沒有變化的聲明
注冊人提供產品沒有變化的聲明。
四、原醫(yī)療器械注冊證及其附件的復印件、歷次醫(yī)療器械注冊變更文件復印件
五、注冊證有效期內產品分析報告
(一)產品臨床應用情況,用戶投訴情況及采取的措施。
(二)醫(yī)療器械不良事件匯總分析評價報告,報告應對醫(yī)療器械上市后發(fā)生的可疑不良事件列表、說明在每一種情況下生產企業(yè)采取的處理和解決方案。對上述不良事件進行分析評價,闡明不良事件發(fā)生的原因并對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影響予以說明。
(三)在所有上市國家和地區(qū)的產品市場情況說明。
(四)產品監(jiān)督抽驗情況(如有)。
(五)如上市后發(fā)生了召回,應當說明召回原因、過程和處理結果。
(六)原醫(yī)療器械注冊證中載明要求繼續(xù)完成工作的,應當提供相關總結報告,并附相應資料。
六、產品檢驗報告
如醫(yī)療器械強制性標準已經修訂,應提供產品能夠達到新要求的產品檢驗報告。產品檢驗報告可以是自檢報告、委托檢驗報告或符合強制性標準實施通知規(guī)定的檢驗報告。其中,委托檢驗報告應由具有醫(yī)療器械檢驗資質的醫(y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
如有國家標準品、參考品發(fā)布或者更新的,應提供產品能夠符合國家標準品、參考品要求的產品檢驗報告。產品檢驗報告可以是自檢報告、委托檢驗報告或符合相應通知規(guī)定的檢驗報告。
七、符合性聲明
(一)注冊人聲明本產品符合《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和相關法規(guī)的要求;聲明本產品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并提供符合標準的清單。
(二)所提交資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境內產品由注冊人出具,進口產品由注冊人和代理人分別出具)。
八、其他
如在原注冊證有效期內發(fā)生了涉及產品說明書和/或產品技術要求變更的,應當提交依據注冊變更文件修改的產品說明書和/或產品技術要求各一式兩份。
附件5
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變更申報資料要求及說明
登記事項變更申報資料要求及說明
一、 申請表
二、證明性文件
(一)境內注冊人提供:
1.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二)境外注冊人提供:
1.如變更事項在注冊人注冊地或者生產地址所在國家(地區(qū)),需要獲得新的醫(yī)療器械主管部門出具的允許產品上市銷售證明文件和新的企業(yè)資格證明文件的,應當提交相應文件;如變更事項不需要獲得注冊人注冊地或者生產地址所在國家(地區(qū))醫(yī)療器械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予以說明。
2.注冊人在中國境內指定代理人的委托書、代理人承諾書及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或者機構登記證明復印件。
三、注冊人關于變更情況的聲明
四、原醫(yī)療器械注冊證及其附件復印件、歷次醫(yī)療器械注冊變更文件復印件
五、關于變更情況相關的申報資料要求
(一)注冊人名稱變更:
企業(yè)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境內注冊人)和/或相應詳細變更情況說明及相應證明文件。
(二)注冊人住所變更:
相應詳細變更情況說明及相應證明文件。
(三)境內體外診斷試劑生產地址變更:
應當提供相應變更后的生產許可證。
(四)代理人變更:
1.注冊人出具變更代理人的聲明。
2.注冊人出具新代理人的委托書、新代理人出具的承諾書。
3.變更后代理人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或者機構登記證明復印件。
(五)代理人住所變更:
變更前后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或者機構登記證明復印件。
六、符合性聲明
(一)注冊人聲明本產品符合《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和相關法規(guī)的要求;聲明本產品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并提供符合標準的清單。
(二)所提交資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境內產品由注冊人出具,進口產品由注冊人和代理人分別出具)。
許可事項變更申報資料要求及說明
一、 申請表
二、證明性文件
(一)境內注冊人提供:
1.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二)境外注冊人提供:
1.如變更事項在境外注冊人注冊地或生產地址所在國家(地區(qū)),需要獲得新的醫(yī)療器械主管部門出具的允許產品上市銷售證明文件和新的企業(yè)資格證明文件的,應當提交相應文件;如變更事項不需要獲得注冊人注冊地或生產地址所在國家(地區(qū))醫(yī)療器械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予以說明。
2.境外注冊人在中國境內指定代理人的委托書、代理人承諾書及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或者機構登記證明復印件。
三、注冊人關于變更情況的聲明
(一)變更的原因及目的說明。
(二)變更可能對產品性能產生影響的技術分析。
(三)與產品變化相關的產品風險分析資料。
四、原醫(yī)療器械注冊證及其附件復印件、歷次醫(yī)療器械注冊變更文件復印件
五、具體變更情況的其他技術資料要求
(一)變更抗原、抗體等主要材料的供應商,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變更后抗原、抗體等主要材料的研究資料。
2.分析性能評估資料。
3.臨床試驗資料。
4.變更前、后的產品技術要求、產品說明書?! ?/span>
(二)變更檢測條件、陽性判斷值或參考區(qū)間,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變更后的檢測條件、陽性判斷值或參考區(qū)間確定的詳細試驗資料。
2.臨床試驗資料。
3.變更前、后的產品技術要求、產品說明書。
(三)變更產品儲存條件和/或有效期,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有關產品穩(wěn)定性研究的試驗資料。
2.變更前、后的產品技術要求、產品說明書及標簽樣稿。
(四)修改產品技術要求,但不降低產品有效性的變更,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有關分析性能評估的試驗資料。
2.變更前、后的產品技術要求、產品說明書。
(五)進口體外診斷試劑生產地址的變更,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進口體外診斷試劑生產地址變化的質量體系考核報告(如有)。
2.新的生產場地符合生產地址所在國家(地區(qū))質量管理體系要求或者通過其他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證明文件。
3.采用新的生產場地生產的產品進行分析性能評估的試驗資料。
4.變更后的產品說明書及標簽樣稿。
(六)對產品說明書和/或產品技術要求中文字的修改,但不涉及技術內容的變更,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產品說明書和/或產品技術要求的更改情況說明,說明中應當包含變更情況對比表。
2.變更前、后的產品說明書和/或產品技術要求。
(七)變更包裝規(guī)格,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變更前、后的產品技術要求、產品說明書和標簽樣稿(如涉及)。
2.判斷變更的包裝規(guī)格與已上市包裝規(guī)格間是否存在性能差異,如存在產品性能差異,需要提交采用變更的包裝規(guī)格產品進行分析性能評估的試驗資料;如產品性能無差異,需要提交變更的包裝規(guī)格與已上市包裝規(guī)格之間不存在性能差異的詳細說明,具體說明不同包裝規(guī)格之間的差別及可能產生的影響。
(八)變更適用機型,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采用新的適用機型進行分析性能評估的試驗資料。
2.提供變更前、后的產品技術要求、產品說明書和標簽樣稿(如涉及)。
(九)增加臨床適應癥的變更,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針對增加的臨床適應癥所進行的分析性能評估資料(如涉及)。
2.針對增加的臨床適應癥所進行的臨床試驗資料。
3.變更前、后的產品技術要求、產品說明書。
(十)增加臨床測定用樣本類型的變更,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采用增加的臨床測定樣本類型與已批準的樣本類型進行比對的臨床試驗資料,如增加的樣本類型與原批準的樣本類型無直接可比性,可以選擇與樣本類型具可比性的已上市同類產品進行比對的臨床試驗。
2.變更前、后的產品技術要求、產品說明書。
(十一)其他可能影響產品有效性的變更,根據變更情況提供有關變更的試驗資料。
(十二)應當根據產品具體變更情況,提交該變更對產品性能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驗證的試驗資料(如涉及)。
六、符合性聲明
(一)注冊人聲明本產品符合《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和相關法規(guī)的要求;聲明本產品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并提供符合標準的清單。
(二)所提交資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境內產品由注冊人出具,進口產品由注冊人和代理人分別出具)。